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0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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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3 04:52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首先,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或经营人作为出租人,将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承租人需支付租金,租赁行为需通过签订租赁契约进行明确。
对于可租赁的房屋,条例有明确*,例如,无合法所有权证件或未经所有人授权的房屋、严重损坏无法保证居住安全的、公告拆除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均不得进行租赁。
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前者由市*统一制定,后者由双方协商决定。禁止租赁双方隐瞒租金数额。实行协议租金的租赁,双方需在租赁契约签订后十五日内进行备案,并缴纳税费。
出租人需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逾期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也需按时支付房租,逾期未付需担责。租赁期满后,原承租人有优先续租权,但需重新签订契约。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需退出房屋,特殊情况可与出租人协商延长使用期限。
租赁契约的解除、非居住房屋的转让转租、居住房屋的共同承租权、承租人对房屋的改建等行为,都需遵循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包括征得出租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等。对于违反租赁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有权终止租约并收回房屋。
房屋调换使用同样需要严格遵守规定,需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调换房屋的补偿须经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
最后,条例明确了哪些情况下房屋不得进行调换,如无合法租赁契约、将要拆除的房屋等。总的来说,武汉市的房屋租赁管理严格规范,旨在维护租赁双方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扩展资料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经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八届*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七届*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十二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产权登记、房产交易、房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使用和修缮、房屋使用和修缮、罚则、附则9章7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